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代买彩票要把“丑话说在前面”

2016年08月17日 18:10   新浪彩通   我有话说(0人参与)

受委托人买了彩票中奖后不承认;委托人没有给彩票号码,而让代买彩票人机选;委托人约定中奖后给受委托人报酬,不给或给少;受委托人漏买彩票,中奖了怎么办?

代买彩票要把“丑话说在前面”代买彩票要把“丑话说在前面”

  现代社会网络发达,懒癌患者也越来越多,能上网买的绝不出门买,能别人代买的绝不自己动手,就连买张彩票都是如此,这样做往往会引起纠纷,例如受委托人买了彩票中奖后不承认;委托人没有给彩票号码,而让代买彩票人机选;委托人约定中奖后给受委托人报酬,不给或给少;受委托人漏买彩票,中奖了怎么办?我们来看下具体的案例。

  案例1:官某和李某都是彩迷。某日,官某选了一组号码,临时有事给了李某20元让他代买。李某擅自更换了号码,并将所购彩票拍照通过微信发给官某。最后李某代购的彩票中得千万大奖,二人为奖金归属诉至法院。

  案例2:2014年7月3日,衡阳市民张伟(化名)委托亲戚谭丽帮忙买彩票。谭丽到楼下投注站,按张伟提供的号码,买了28元双色球,中了一等奖,奖金共1128万元。事后,张伟给谭丽15万元以示感谢。可谭丽认为,“他中了一千多万,给我15万,其中有5万还让我打欠条,15万也不算多嘛,太不够意思了。”

  案例3:2006年10月17日,深圳一位张姓彩民委托在投注站工作的宋某帮忙买彩票,结果中了500万元。当张某索要彩票时,宋某却告诉他“忘了给他买”;巧合的是,在同一投注站购买的刘某的彩票号码与张某的完全一致,刘某最终领走了奖金。后得知刘某为宋某亲戚,无奈之下张某把两个告上了法庭。

  案例4:2007年5月11日,广州的邬先生让员工阿洋帮他买一组指定号码的双色球彩票。5月24日,阿洋辞掉工作并离开广州。 5月27日,邬先生记起,阿洋没有把彩票给他,核查后得知中奖号码就是他让阿洋购买的号码。5月29日上午,邬先生报了案。

  上述案例中当事人的关系,有的属于委托合同,有的属于好意施惠,如何区分两者呢?

  委托合同。这里的委托合同并不是通俗意义上的纸面合同。《合同法》第396条规定,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,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的事务。委托合同从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时就成立了,并不是以物的交付或者当事人实际履行作为合同的成立要件。也就是说,委托合同采用什么形式,由当事人双方自行约定,并不一定要书面形式。

  好意施惠。指基于好意而实施某项惠及他人的行为,,例如朋友请客喝酒、代传口信等行为。案例2中,张伟给谭丽15万元属好意施惠,而谭丽认为他“不够意思”,这其实是有误区的:好意施惠并不是合同关系,无法律上的拘束力,不能对方要求给多少钱。

  由此可见,彩票代买属于委托合同的一种,同时也涉及到好意施惠的部分,前者有法律效力,后者无,正确区分两者关系,能减少扯皮的情况。

  俗话说“凡事预则立,不预则废”,为避免引起彩票纠纷,最经济、省力的办法就是把纠纷扼杀在“摇篮”当中。

  彩票主管机构、媒体在宣传时要多加注意引导,但“羊毛出现在羊身上”,最后还得看彩民自身的风险意识。彩票不中就是一张废纸,倘若中了就是一堆钞票,千万不可马虎,尽量和被委托代买彩票的人签订书面协议,白纸黑字写清楚所购号码、投注金额、有偿或无偿、违约责任等,如果觉得麻烦,可以通过微信等方式发送投注号码,转账,并截图留存,把“丑话说在前头”,一旦发生纠纷,这些都是含金量很重的证据。(玉杰)

文章关键词: 彩通观察 代买 彩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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